姜某、姜某2、崔某盗窃案、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单位犯罪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刑二终字第4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崔冠军

边家辉

孙萍萍

王勇

曹培锏

程刚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其争议主要是关于案件的定性,即:本案的盗窃行为究竟是单位实施还是个人实施。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等虽然实施了盗窃污油的行为,但是由于姜某本人就是益胜达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因此,该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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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40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刑二终字第44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
一审辩护人:崔冠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边家辉,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2。
一审辩护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勇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崔某。
一审辩护人:曹培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程刚,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景阳;审判员:张志红;代理审判员:靳松。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封刚远;代理审判员:孟庆红冯鹏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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