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热电厂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效敬,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文丽,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研究院膳食部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尹兵;人民陪审员:时营营。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相林;代理审判员:侯康、张富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1,原告曾于2009年12月16日因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1,原告曾于2009年12月16日因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庭审时,被告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中不作处理。
(五)一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未破裂,不应该判决离婚;一审未对孩子的抚养和夫妻财产问题作出处理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不准离婚。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未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诉讼应当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由于上诉人王某在一审判决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原审判决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现因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理,因此,本案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一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理。
4.二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
(2)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七)解说
一般而言,离婚诉讼应当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但对于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以及已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如何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处理,则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判决离婚,凡财产可以分割,应当一次分割,由原告或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不能分割的,则暂不分割。财产分割要慎重。此类案件的财产情况只有原告的单方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一旦原告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审判人员是难以查明真相的,故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和必要的调查。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友的沟通,让其参与财产核实和调查的全过程,听取被告亲友对财产分割处理的意见并形成笔录。对财产有争议的部分暂不予处理,告之原告待有证据时另案起诉。子女应当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抚养有困难的,抚养费用可以从被告应分割的财产中支出。
关于因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必须要依法传唤。依法传唤有三层含义:一是传票传唤。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都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根据。二是向被送达人本人送达传票(包括留置送达),不能送达给第三人。留置送达必须送达到被传唤人本人能够收到的地方,并有相应的记载。三是要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即必须在开庭3日前送达。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是依法送达,也不能缺席审判。(2)对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仍然要全面审查离婚诉讼事实和证据,不能简单的仅凭原告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定案。要对原告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和核实。离婚案件的证据审查,一般不能通过书面审查获得事实真相,要真正查明事实真相,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因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也不能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推定某种事实成立或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3)是否判决离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如果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应当判决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应当判决不准许当事人离婚。缺席判决切忌感情用事,千万不要因为被告拒不到庭,就判决离婚。对缺席判决离婚,仍然要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4)对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如果确实符合离婚条件,需要缺席判决离婚的,应当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按照一般离婚的处理原则处理,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而损害其合法利益。
(刘海红)
【裁判要旨】离婚诉讼应当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判决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原审判决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现因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理,因此,本案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一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