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乌兰察布市集宁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第三人侵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453号
审理法官:

高振涛

王联合

郭鹏

代理律师:

贾玉敏

孙娟

张维玉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实质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体法理和诉讼程序问题。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学者阿铱舍雷在连带之债二分论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系单纯连带之责任。由于不真正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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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49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453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上诉人):曹某,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1,男,2006年4月16日出生,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玉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马路北安泰小区。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2,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维玉,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孝国;审判员:边国庆;人民陪审员:倪娜。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振涛;代理审判员:王联合、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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