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清远市远兴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毛某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股东会决议;效力;可诉性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清远市远兴矿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清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慧玲

钟妩

邓有添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通常情形下,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般是由异议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本案中,远兴公司股东会在作出股东会决议后,由无异议的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对于此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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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法民初字第50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清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裁定书。
案由: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林某、林某2、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钊才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清远市远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清远市远兴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原审):毛某。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文勇;审判员:邱劲刚杨向晖。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慧玲;审判员:钟妩、邓有添。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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