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吉某1等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事先通谋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刑初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罗来发

马敏

黄炳林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中行为人吉某2的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吉某2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吉某2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金额6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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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刑初字第86号。
2.案由: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1(外号"小波")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外号"小胖"),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吉某2(外号"小治"),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骆某(外号"阿骆"),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来发;代理审判员:马敏;人民陪审员:黄炳林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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