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张某不当得利案 包养费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1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顺祥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第三者的张某收受吴某所支付的包养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不当得利理论,如果成立不当得利,则产生不当利益的返还后果,这就需要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问题。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案发生于二位原审原告婚姻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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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197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原告(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独任审判员:郭敬彬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罗登文 代理审判员:陈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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