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合理路线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2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背景情况介绍
2011年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对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的条款作了较大的调整,解决了旧《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实践中面临事故责任、事故范围等诸多问题。但是,对适用该条款的大前提即"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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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行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28号
2、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龙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重庆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舒,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朝丽,审判员李洪华,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之玮,代理审判员李雪莲,代理审判员李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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