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合同案 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变更;行政程序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陵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问题。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基本上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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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行初字第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行政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熬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碚区天府镇文星场。组织机构代码:00929885-1。
法定代表人吴镜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陵,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甘文杰;审判员:甘玲;人民陪审员:刘万忠。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瑛;代理审判员:李宜、李雪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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