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淘宝网诈骗案 诈骗罪;网络;犯罪集团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X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勤

谭明

何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引出三大法律难题:一是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二是未曾谋面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集团;三是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
首先,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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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X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4月5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李伦豪。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勤;代理审判员:谭明、何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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