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不作为案 行政奖励;行政承诺;审查标准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德生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是对行政补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已"以奖代补",即以行政奖励手段实施了行政补偿的目的。所以,本案审查的焦点有二:是否存在行政补偿不作为;"以奖代补"行为的性质及其合法性。
1.从原告权利角度对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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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99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补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003-3。
法定代表人沈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德生,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代理审判员谭晓琪,代理审判员刘厚勇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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