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村基层组织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康王村支部

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晖

李洪武

熊攀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审判中对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无争议,但对其构成什么犯罪,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受政府委托从事监督管理本村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利用经手给工程承包人发放工程款的便利,扣留承包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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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巫山县人民法院(2010)山法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康王村支部书记,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春,人民陪审员:黄远海、何红炼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晖、代理审判员:李洪武、熊攀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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