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云阳县交通局等物件损害责任案 物件损害责任;不可抗力;特殊侵权责任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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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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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

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不可抗力与特殊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分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先华

杨超

盛建华

代理律师:

周进

张皓翔

薛刚

邹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次事故的发生到底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对于本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进行归责。
对于本案的处理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公路边的岩石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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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初字第029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05号判决书
2.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王某祖父。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2。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兴桥,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琳欣,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阳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3,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阳县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刚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公路路政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军;人民陪审员:赵容、王小玲。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先华;审判员:杨超;代理审判员:盛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经云阳县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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