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突发疾病;医院治疗;工伤认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二中院以(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涂平

陈克梅

刘红霞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理解。此项中视同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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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开县人民法院(2011)开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二中院以(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决定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林,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代码证号码 0086462444。地址开县汉丰街道月潭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开县保安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君,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连成;审判员:张珠珍;人民陪审员:李方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平;审判员:陈克梅;代理审判员:刘红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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