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德典当有限公司不服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登记机关;房屋抵押登记;真实性审查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陈克梅

刘红霞

张蓉峡

法官解说
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行政相对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实德公司要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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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1)云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57号
2、案由:房屋抵押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实德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龙;审判员:高国民、王邦贵。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克梅;代理审判员:刘红霞、张蓉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11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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