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申某物权保护案 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真实意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

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

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游民初字第1139号
审理法官:

刘海波

谌臻

杨茂珍

代理律师:

鲁亚庆

法官解说
一、关于《整体转让协议》第二条的条款理解
在庭审中:1、二原告认为整体转让协议第二条中"2009年至2011年甲方(二原告)所栽的核桃树,由乙方(被告申某)收获"应解释为"仅有原告朱某在2009年至2011年间所栽的核桃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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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游民初字第1139号
(二)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邱成培、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邱成培、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鲁亚庆、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波;代理审判员:谌臻、人民陪审员:杨茂珍。
(六)审结时间: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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