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者 策划 领导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5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巧玲

金震

林振焕

代理律师:

李秀云

于海燕

任国民

法官解说
本案是厦门市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的案件。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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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598号判决书。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代萍竹。
被告人:栾某。
辩护人:李秀云于海燕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巧玲;人民陪审员:金震、林振焕。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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