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醉驾 自首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荀毅

郭前进

何玉莲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危险驾驶案案发的原因均是出现事故后,因协商解决不成报警后被警察查获的,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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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荀毅;人民陪审员:郭前进、何玉莲。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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