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诉涂某、涂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监护;委托监护;合同相对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一终字第00912号
审理法官:

董乃康

高峰

董凡睿

代理律师:

吴德斌

缪崇林

朱明

李宝剑

史佃文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一果多因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法定监护、委托监护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受害者张静怡作为一名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王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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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1)来民一初字第00174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一终字第00912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邱炳铜,女,1954年5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德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涂某,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史佃文,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涂某1,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审判员张超、余世予。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乃康;代理审判员:高峰、董凡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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