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受贿案 受贿罪 收受贿赂 犯罪既遂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张玉军

周慧

宗晓梅

代理律师:

任兆福

法官解说
肖某的受贿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这一类情形的受贿罪我国刑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取得财物为既遂。肖某收受他人的现金和购物卡均为有体物,这些有体物只要为肖某控制既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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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13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代理检察员徐庆伟。
被告人肖某。
辩护人任兆福,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6、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军;审判员:周慧,宗晓梅。
审结时间: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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