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胜诉石某晖离婚案 民事 离婚 抚养费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添珍

孙兴春

王琳

代理律师:

刘素红

袁丽霞

管曙光

刘德梅

法官解说
离婚案件的处理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稳定,向来是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涉及的财产及债务数额虽不是很大,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在本案中均有所涉及,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结合双方的抚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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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10)沾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胜,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丽霞,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某晖,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管曙光,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梅,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国强;审判员:李新合、张子正。
二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添珍;审判员:孙兴春;代理审判员:王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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