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赵某、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1)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洪霞

杨美娟

吕昕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第二被告应否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德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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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1)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赵某。
被告:鸡西市东方沃德选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霞;人民陪审员:杨美娟;人民陪审员:吕昕阳。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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