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漳浦县建设局特殊类型侵权案 物件致人损害;建筑物;设施
案由:
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浦县房改办

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

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

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

漳浦县建设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漳民终字第1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于伦

陈育生

何发周

代理律师:

林志新

陈利仁

法官解说
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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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11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漳民终字第192号判决书。
2、案由:特殊类型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漳浦县房改办工作人员,住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林志新,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漳浦县建设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晋安,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漳浦县建设局工作人员,住漳浦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林旺成;审判员:黄学军;人民陪审员:郑琼。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于伦;代理审判员:陈育生、何发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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