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诉张某返还原物案 返还原物;赡养;共同居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农资公司下岗

云南漾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赡养
文书字号: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漾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常栋梁

高建宏

毕正书

代理律师:

李昌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诉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祁某现已79岁,身患甲亢、糖尿病、胆管炎、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体弱多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上迫切需要有人赡养和照顾,且祁某和张某长期以来一直不和,特别是自2009年农历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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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漾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
原告:祁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农资公司下岗职工。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昌德。云南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常栋梁;审判员:高建宏、毕正书。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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