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白某解除收养关系案 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认定;收养关系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范兴林

尹继峰

沈培敏

法官解说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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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白某。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晓三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兴林;审判员:尹继峰;代理审判员:沈培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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