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诉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民事责任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三终字第2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伟康

何晖

陈劲松

法官解说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擅自离开医院自杀,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医院对患者是否已尽到了合理的附随义务来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患者陈某到市一医院住院治疗疾病,市一医院收治患者陈某,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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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三终字第267号判决书。
(二)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2。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3。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4。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5。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胜琪;审判员:陈洁;人民陪审员:陈维荣。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伟康;代理审判员:何晖;代理审判员:陈劲松。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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