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征收补偿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再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杨志江

向艳萍

韩顺平

代理律师:

李浏贵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来讲,原告曾经是原始承包人之一,一审判决也正是基于此而认定属共同共有。但是,原始的土地承包人是否是现在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人,是本案的关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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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2010)澂民一初字第299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436号。
再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再终字第25号。
2.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黄敏,澄江县凤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被申诉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李浏贵,云南抚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琴,云南抚仙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杜跃梅。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向颖;代理审判员:卢伟。
再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江;审判员:向艳萍;审判员:韩顺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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