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林某等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处理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烈斌

庹佳

王芳

代理律师:

戴小平

张琼

黄永洪

周玉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难点为宅基地转让协议认定无效后,基于宅基地与地上建筑物的不可分割性,如何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与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同一的矛盾。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需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特性和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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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2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15号判决书
(二)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原告(上诉人):梁某。
原告(上诉人):梁某2。
原告(上诉人):梁某3。
原告(上诉人):梁某4。
以上五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永洪,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玉军,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敏;代理审判员:孙伯华;人民陪审员:林娟。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烈斌;代理审判员:庹佳、王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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