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徐某、莫某、谭某抢劫案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明琳

林碧娜

罗协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莫某、张某的年龄问题。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事关被告人莫某、张某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户籍登记按规定应为公历,但当户籍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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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一雄
被告人:张某、徐某、莫某、谭某
指定辩护人职消寒、陈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明琳;代理审判员:林碧娜;人民陪审员:罗协平。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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