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刑事责任;赔偿责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英华

王娟

陈欣

代理律师:

徐绍利

曲波

法官解说
这起案件仅起因于几十元的车费纠纷,被告人徐某因索要车费未果,与受害人产生摩擦,最后竟持刀伤人,致使一被害人重伤、一被害人轻伤。一件小额债务纠纷竟演变成了一件发人深省的故意伤害案,三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年轻人,二个因此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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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兆超。
被告:徐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瓦房店市。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绍利,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系瓦房店市新华书店副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系瓦房店市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两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曲波,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华;人民陪审员:王娟、陈欣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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