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号
凉山州甘洛县(2011)甘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阿木什哈。
被告人沙某1,又名沙某2、阿坡,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
被告人沙某3,女,1955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住甘洛县。
辩护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辩主张
2、辩护人古晓杰辩称:(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3系从犯;(2)被告人沙某3无前科,系初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亲属代为缴纳了罚金,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表现好。综上,被告人沙某3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沙某3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甘洛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月底,被告人沙某1、沙某3与阿牛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将阿牛某某嫁给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黄古桥村村民杨某某为由,从杨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55000.00元,沙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0.00元,沙某3分得赃款人民币26000.00元,另一中间人阿支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同年2月初,被告人沙某1与阿牛某某、阿衣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将阿衣某某某嫁给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石梯村村民黄某某为由,从黄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55000.00元,沙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17400.00元,其余赃款被阿衣某某某和阿牛某某等人分得。另查明,随案移交的两部手机系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沙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以婚嫁为由诈骗了资阳的两个汉族。第一次是他和阿支、阿木将阿牛介绍给一个资阳的汉族杨某某当老婆,杨某某拿了55000.00元给沙某3。在阿牛嫁到资阳之前,他请阿牛和阿牛的妈妈沙某3吃饭,他给沙某3说把阿牛介绍到资阳去,让汉族拿25000.00元抚养费给她家,多余的钱由中间人得,沙某3说好,事实上他们当时都是知道要骗汉族钱的,但是话不能说明,大家都心知肚明,因为现在农村的婚嫁礼金都很贵,如果嫁得真心的话不会这么草率。这次他得了27000.00元,阿支得了2000.00元,沙某3得了26000.00元。第二次是他和阿牛把阿衣某某某介绍给杨某某的一个邻居,那个汉族还是出了55000.00元的抚养费,他得了17400.00元。
2、被告人沙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2月左右,沙某1和她女儿阿牛某某喊她去吃饭,吃饭时,沙某1说有个资阳人想找老婆,问她愿不愿意让阿牛去,她就问怎么去,沙某1说阿牛嫁过去后给她25000.00元的扶养费,其他得多少都由中间人分,她说可以。沙某1从资阳回来后给了她7000.00元,第二次她女儿和杨某某回来时,杨某某给了她40000.00元,她分了6000.00元给三个中间人,是拿给沙某1的,沙某1又从她那里拿了15000.00元,这是沙某1应得的,因为之前就说好只给她25000.00元,最终她得了26000.00元。
3、同案人阿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月份左右,沙某1打电话给她说有一个汉族来找媳妇,叫她上来看一下,她知道是让她去骗婚,她答应了,他们就在一起谈抚养费,谈好给55000.00元。谈好以后,沙某1悄悄对她说,她得25000.00元,剩余的钱由中间人分,她说可以,当时他们就定好了到资阳的时间。去资阳的前一天,沙某1打电话说请她和她妈妈(沙某3)吃饭,他们就在口袋鸡吃饭,吃饭时,沙某1给她妈说她要嫁到资阳汉族家去,对方拿25000.00元抚养费,当时她妈也知道她不是真心嫁过去,因为事前她没说过要嫁到资阳,而且第二天就走。她妈就说只要她同意,没有意见。第二天,沙某1、阿木他们就同汉族一起到资阳去了,沙某1等人从资阳回来的时候,杨某某拿了15000.00元给沙某1,说是介绍费。她又在杨某某家待了几天,一个邻居就拿了张照片给她,让她在甘洛帮着找一个媳妇,她就和杨某某一起返回甘洛。在甘洛她家开的"流行前沿"理发店里,杨某某拿了40000.00元抚养费给她妈,沙某1说之前就说好给25000.00元抚养费,剩余的是他们的抚养费,她妈就把25000.00元留下后,其余的都拿给沙某1了。当时阿衣某某某在她家理发店打工,她就把另一个汉族的照片拿给阿衣看,看是否愿意嫁过去,阿衣看了后说可以,杨某某就打电话把这个汉族通知到甘洛来,他们相互看了都满意,她和沙某1、阿木就商量由她负责去和汉族谈判并到资阳拿钱,谈好的抚养费也是55000.00元。她和杨某某、阿衣、阿衣的朋友就一起到资阳,那个汉族就先打了15000.00元在阿衣的卡上,回甘洛后,阿衣把他们带到尼尔觉山上另外一家那里付钱,给了她40000.00元,她退了阿衣10000.00元,剩余的30000.00元,她拿了8000.00元,其他的都拿给沙某1了。后来阿衣和那个汉族在甘洛吵闹,阿衣跑了,她怕那些人找她扯皮,她也跑了。
4、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春节之前,他让同村王某某的妻子阿支帮忙在甘洛县找个媳妇,阿支说有合适的就帮介绍。农历12月27日他和卓某一路到甘洛,阿支在甘洛等他。农历12月28日他们和阿牛、中间人在甘洛矿业宾馆草坪上见面,阿牛见了他后说对他满意,双方就谈抚养费,中间人说要55000.00元,他同意了。有三个中间人,一个是阿牛的大姐,一个叫阿木,还有一个叫"俄普"(阿坡)。当天晚上,阿牛、阿木、"俄普"就和他一路回资阳家中。正月初二,阿木和"俄普"回甘洛,他就拿了15000.00元给他们,让他们转交给阿牛的母亲。正月初七他和阿牛一起回甘洛,在"流行前沿"理发店里他拿了40000.00元给阿牛的母亲,当时阿木、"俄普"、王某某家两口子、阿牛的父亲都在场。他们过来之前,他二哥黄某某让阿牛帮介绍一个媳妇,阿牛就说把理发店里洗头的阿衣某某某介绍给黄某某,他说可以。第二天他们就回资阳。没过多久,阿牛说她亲家的母亲死了,他就和阿牛一起回来并出了4800.00元买牛。第二天黄某某和阿衣也来了,说阿衣的母亲摔到了,黄某某拿了32000.00元抚养费,钱是交给阿牛的。后来阿衣和黄某某吵架了,阿衣打了黄某某两耳光就走了。②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份,他们村的杨某某娶了个甘洛县的女娃,叫阿牛,他就叫阿牛帮他介绍一个,阿牛让他拿了一张照片给她。2月18日,阿牛就将阿衣某某某带到资阳市杨某某家中,双方见面后,相互都对对方满意,他同意拿55000.00元,然后分别在2月19日和2月20日总共汇了20000.00元在阿衣的银行卡上。2月24日他和阿衣到甘洛后,他拿了32000.00元给阿牛,2月25日又拿了3000.00元给阿衣。晚上阿牛和阿衣出去耍,他打电话问阿衣在哪里,阿衣问他是哪个,还骂他,他就问阿衣为什么"涛人"(方言:骂人),阿衣就说他说她偷人,回到理发店后阿衣就打了他两耳光,第二天中间人来调解也不行,阿衣还说要找人打他,他就回去了。他和阿衣没有结婚手续。
5、证人证言。①证人阿支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九年前嫁到资阳的。同村的杨某某让她帮忙在甘洛找个媳妇。她到甘洛后,她姐儿媳妇的哥哥阿木说甘洛街上有一个愿意嫁过去,她就说上方的黑彝是骗人的,要真心嫁过去才行,当时还有一个叫阿坡的人也说没问题。她就打电话让杨某某过来,杨某某和阿牛见面后,双方都满意,然后就谈抚养费,阿坡说要55000.00元,杨某某也同意。当天他们就一起去资阳,阿木和阿坡从资阳回来时,杨某某拿了5000.00元给阿坡,还找她家借10000.00元,她就打电话叫她老公在甘洛取了10000.00元,她和阿木、阿坡到甘洛后,在甘洛汽车站,她老公就拿了10000.00元给阿坡,她和她老公就回苏雄了。正月初七,杨某某和阿牛回甘洛后,在流行前沿理发店里拿了40000.00元给阿坡,阿坡又转给阿牛的母亲。当时阿牛说还要介绍一个女娃到资阳。过了几天,杨某某说阿牛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说阿衣和她老公因一句不合吵架了,阿牛找阿衣去了。阿坡在阿牛家理发店拿了2000.00元给她,说是彝家规矩。②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阿衣某某某是他儿子叶某某的妻子,是2003年12月结的婚,并生有一个女儿,现在都6岁了。阿衣生了女儿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出去东跑西跑的,过后就不回来了,直到现在。因为找不到阿衣,现在他儿子都还没和阿衣离婚。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甘洛县公安局报案称被甘洛县拉莫乡尔库村的阿牛某某以婚嫁的方式骗走了现金55000.00元。
7、甘洛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甘洛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沙某1处扣押了诺基亚686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550.00元;从被告人沙某3处扣押了Er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除银行卡外,其余物品均移交给了法院。银行卡经查实,为无效卡。
8、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9、结婚证复印件。证实阿衣某某某与叶某某的婚姻状况。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沙某1、沙某3以婚嫁为由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沙某1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0元,被告人沙某3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1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沙某3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沙某1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赃,扣押的人民币550.00元予以退还。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缴罚金,其中被告人沙某1的亲属还代为退还了赃款44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沙某1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沙某3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沙某3系从犯且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沙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沙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诺基亚686黑色直板手机一部、Er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解说:近几年,以婚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较多,因为种种规避手段未能彻底打击这类人的嚣张气焰,亦不能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既打击了犯罪,又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周华丽)
【裁判要旨】以婚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在量刑上,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