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1、沙某3诈骗案 诈骗罪;婚姻诈骗;缓刑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凉山州甘洛县(2011)甘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阿木以卡

康纪勇

周华丽

代理律师:

古晓杰

法官解说
:近几年,以婚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较多,因为种种规避手段未能彻底打击这类人的嚣张气焰,亦不能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既打击了犯罪,又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既收到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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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凉山州甘洛县(2011)甘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阿木什哈。
被告人沙某1,又名沙某2、阿坡,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
被告人沙某3,女,1955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住甘洛县。
辩护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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