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1)田刑初字第00184号。
(二)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靳明山。
被告人蒋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2011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1年2月24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鲁仕林;审判员 轩毅、王兴。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9年4月份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蒋某处购进伪造、擅自制造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祥和种子酒"、"高炉家酒"注册商标标识近10万份,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租住民房销售,2010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工商部门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蒋某、赵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赵某与蒋某在江苏省江阴市相识,两人合谋由赵某出资,蒋某出面联系购买伪造的"高炉家酒"酒盒及标识到淮南销售,后又相继购进伪造、擅自制造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祥和种子酒"等相关商标标识进行销售,2010年11月10日淮南市工商部门在被告人赵某的租房处查获"高炉酒"瓶盖1800只,"祥和种子酒"瓶盖11000只、外箱1900只、礼盒5400只、防伪标识15000枚,"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瓶盖6000只、外箱4000只、礼盒12000只、防伪标识12000枚,总计69100件,经核实上述物品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蒋某、赵某的供述,证人费某、陈某等6人的证言,淮南市工商局田家庵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高炉酒厂商标注册证各一份及鉴定报告,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1)肥西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蒋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高炉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祥和种子酒"等商标标识,且已查获的尚未销售的该三种商标标识达69100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予以确认。因查获的69100件商标标识尚未销售,应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决宣告缓刑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前后两罪实行并罚。蒋某、赵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1)肥西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六、解说
本案审理的关键环节在于判断被告人蒋某、赵某所销售的伪造"高炉家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祥和种子酒"等相关商标标识是否系刑法意义上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此案件中由于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2万元,因此如何正确认定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成为本罪的关键。那么是以一整套包装视为"一件",还是以上述所有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包装分别视为"一件",很显然,司法解释中的"件"无法给出答案。
关于"一件"商标的认定,存在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含有"R"标记的商标图样才可以算作是一件商标,因为"R"标记是该商标已注册的标记。第二种观点认为,完整的一件物品中,所含有的全部商标,为一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含有该类商品在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图案,则每一个商标图案,就应视为一件商标。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注册商标带有"R"标记不是强制性规定,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必须带"R"标志。因此无论是否含有"R"标记,都不可否认注册商标图样是已经正式注册的商标。
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即在商品本身或者不能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注册商标的认定应以申请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供的商标图样为准。"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套"是指用于生产一件独立包装的商品所需的数个注册商标标识,故无论是颈标、腹标还是包装盒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图样,只要其图样与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商标图样基本相符,就应认定为是一件商标。
在本案中,在同一物体上每有一件上述注册商标就应当认定为一件。而本案中当场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就高达69100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兴、李旭)
【裁判要旨】判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否予以刑事追诉,需要正确认定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只要含有该类商品在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图案,则每一个商标图案,就应视为一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