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放车辆、车库的特定空间归属案 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定空间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子刚

玉江

陆胜林

代理律师:

李春晖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车库的特定空间归属及格式合同的解释等内容。
(一)、本案涉及商品房建筑容积率问题。
商品房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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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0)右民一初字第80号判决书。
二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6号判决书。
(二)、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黄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告(上诉人)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广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波;审判员:李瑞兴、梁琳。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子刚;审判员玉江、陆胜林。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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