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费某等十九人房屋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转租;赔偿责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市XX网吧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严慧勇

程敏

李家宏

代理律师:

胡茂平

崔伶

陈军

法官解说
本案产生的背景是:诚和物业公司为培育其开发的农贸市场,高价租得案涉房屋,经所有权人同意,诚和物业公司将案涉房屋降价转租给了民海装饰公司,民海装饰公司取得房屋后,未经诚和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低价转租或以房屋使用权抵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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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合肥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XX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茂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陈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民海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费某,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朱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李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合肥市XX网吧。
法定代表人:郭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合肥市XX网吧经营者。
第三人:沈某,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某2,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曹某,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某3,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刘某2,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任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王某2,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黄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合肥三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2,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4,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王某3,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周某,男,1972号9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某2,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某3,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鲍某,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某5,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云;审判员:王丽、吕爱来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慧勇;审判员:程敏;代理审判员:李家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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