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交通肇事罪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2011)盐边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谷才国

罗德梁

明瑶

代理律师:

杨升才

法官解说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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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2011)盐边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农村居民,家住盐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6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升才,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才国;审判员:罗德梁、明瑶。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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