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平

李玉新

夏冰

代理律师:

许传恩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人姜某1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意见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在驾车逃跑时,在被害人抓住车窗的情况下,为甩脱被害人而加速行驶,其应当预见到能够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去理会,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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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伊敏、吴镝。
被告人姜某1,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建昌县。
辩护人许传恩,辽宁法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代理审判员:李玉新;人民陪审员:夏冰
(六)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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