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案 受贿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华锦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二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平

温阳

郭安福

代理律师:

乔世凯

李郡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1、上诉人与刘某是否认识,与金某是否商定购货回扣款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有无影响;2、上诉人系初犯,并主动退还赃款,是否应予从轻处罚;3、上诉人是否有自首情节;4、上诉人李某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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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1)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二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受贿
3、诉讼双方
上诉人:李某,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华锦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乔世凯、李郡,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峰;审判员:李朝明;人民陪审员:王志东
二审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审判员:温阳;代理审判员:郭安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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