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刑罚裁量;缓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盘县刑初字第00105号
审理法官:

吴军洲

毛中秋

王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在处理上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由于被害人有过错,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要从轻处罚。被害方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符合缓刑条件的,可判处缓刑,以体现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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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盘县刑初字第00105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辩双方:
公诉人: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盘山县。
辩护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 吴军洲 毛中秋 陪审员 王磊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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