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政权审查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刑二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刘福龙

邱玉芳

倪桂玉

代理律师:

毛勤勇

曹建中

法官解说
1、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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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刑二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
2.案由: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濮少华。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毛勤勇、曹建中,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福龙;人民陪审员:邱玉芳;人民陪审员:倪桂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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