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真永庆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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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霞、代理检察员冯元。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石林县人,2011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莎白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子文;审判员杨勤段竹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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