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放火案 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红军

李太彬

崔瑞明

代理律师:

陈飞鸿

范涛

董占峰

法官解说
该案的焦点是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经过讨论后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被告人放火烧被害人诊所的目的是让其受到损失,并没有想放火将被害人及其邻居的房屋烧毁,即被告人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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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放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磁县人。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陈飞鸿,磁县滏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1,别名胡某2,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磁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磁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道东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2011年4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涛、董占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红军;审判员:李太彬、崔瑞明。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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