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某、郑某诉某赛鸽公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民事 竞赛活动 仲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民告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李道华

王金权

夏文杰

代理律师:

徐某某

谭某

鲍某某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是否有诉权。
本案属于在组织信鸽竞赛的过程中,组织方和参赛方因为参赛方的资格、组织方对奖金的分配、发放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相对来说比较新颖,一审法院是第一次受理这种类型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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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民告终字第98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回某,男,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谭某,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文秀;审判员:马志军;人民陪审员:李志富。
二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道华;代理审判员:王金权;代理审判员:夏文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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