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东科技报社肖像权案 肖像权;公共利益;合理使用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47号。(2011年9月30日)
审理法官:

何慧斯

年亚

崔利平

代理律师:

潘培豪

陈文戈

许明亮

孙俊杰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侵害肖像权是否应以"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照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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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47号。(2011年9月30日)
2、案由
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培豪,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科技报社,住所广州市越秀中路125号大院。
法定代理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慧斯;审判员:年亚;审判员:崔利平。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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