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押权;转让;法律适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炜

岳为群

张浩

代理律师:

黄罗平

王浩

刘春生

法官解说
1、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允许有条件转让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1)抵押物转让制度上的学说。在设计抵押权转让制度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如何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其二如何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实现物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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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四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黄罗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浩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生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牛某。
第三人:广州市创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某。
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原广州市黄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崔颖华。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炜;审判员:岳为群、张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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