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诉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违约金;诉讼时效;迟延履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代理律师:

蔡光波

法官解说
从表面上看,本案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亦并不复杂。但从法理的角度看,本案涉及一个极为常见且极具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即: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在房地产纠纷中,对于一方迟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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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湾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易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光波,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一审独任审判:陆铁军;二审合议庭成员: 陈涛、郭东升、柳玮玮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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