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保障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案 通知行为;告知形成;中间性程序;行政行为
案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1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鲜绍翔

胡丹丹

法官解说
通知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将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相对人的行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所著的《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提供了详尽的必要考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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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10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鲜绍翔、胡丹丹,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梅路132号4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广钧;审判员:邓志东;代理审判员:徐华斌。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洁靖;审判员:窦家应;代理审判员: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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