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林某1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案 房屋登记;民事法律关系;基础行为;民事争议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1、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志勇

潘锋

陈蜀立

代理律师:

高智平

陈家骏

赵东亚

法官解说
本案两级法院的差异是原告的诉权问题及法院的审理程序上。
有关公民诉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本案中,原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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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原告:林某1。
委托代理人:林某2。
委托代理人:高智平,广东贤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骏、赵东亚,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道支行。
法定代表人:岑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支行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勇;人民陪审员:潘锋;人民陪审员:陈蜀立。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建文;审判员:窦家应;代理审判员: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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