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本职工作;前提条件;准备性工作;辅助性工作
案由:
证券认购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胡志刚

法官解说
1、本案的争议焦点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能认定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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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白法行初字第9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50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罗某,均为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龚某,均为该局公务员。
第三人:麦某1。
委托代理人:胡志刚,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则深;人民陪审员:王雪萍;人民陪审员:李丽玲。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小玲;审判员:朱琳;代理审判员: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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