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强制拖移车辆案 机动车驾驶;拖车;交通管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1)穗法黄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强成

李斌

杜楚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原告是否存在醉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驾的的事实应当以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可以通过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或者抽取的血液、提取的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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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2、陈某,该大队副中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强成;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杜楚娟。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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