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抢劫、盗窃案 抢劫罪;盗窃罪;证据;疑罪从无;诉讼原则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英德市法律援助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钟卓健

黄玉琼

孙玟生

代理律师:

牛玉彰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个“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疑罪从无” 是我国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若控诉方提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会形成疑案,在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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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清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0号。
2、案由
抢劫罪、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1,系被害人刘某某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2,系被害人刘某某大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3,系被害人刘某某二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4,系被害人刘某某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5,系被害人刘某某三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5的诉讼代表人陈某某4,即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4。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指定辩护人牛玉彰,英德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建忠;审判员:谭灿科、邹子就。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卓健;审判员:黄玉琼、孙玟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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