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公务行为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沈泓泽

伍朝芬

李颖訸

代理律师:

车伦

李路宝

法官解说
该案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挪用的资金是民间组织机构的,不是行政资金(公款);其担任促进会出纳员是聘请的,不属国家委派。辩护人车伦、李路宝辩护称,被告人王某是利用促进会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款项,挪用的款项属于民间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130号。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云辉。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生于1967年11月8日,苗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车伦、李路宝,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兴;审判员:戴启华、王刚。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泓泽;审判员:伍朝芬;代理审判员:李颖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